

執法丨10種常見環境違法行為(收藏)
編輯:2023-05-05 10:34:38
1. 未批先建:******罰總投資額的5%
2. 未驗先投或驗收弄虛作假:******罰200萬
3. 無證排放、超標排放、偽造監測數據:******罰100萬
4. 偷排廢氣:******罰100萬
5. 產生揮發性有機廢氣的企業,污染防治不到位:******罰20萬
6. 無證排污:******罰100萬
7. 私設暗管排污:******罰100萬
8. 違法處置、傾倒、貯存危險廢物等:******罰處置費用五倍的罰款
9. 未自行監測,未保存原始檢測記錄,在線監控未安裝、未聯網、未正常運行的:******罰20萬
10. 在禁燃區燃用高污染燃料:******罰20萬
01 未批先建
******罰款總投資額5%的罰款 02 未驗先投或驗收弄虛作假 ******罰款200萬元 03 無證排放、超標排放、 偽造監測數據 ******罰款100萬元! 04 偷排廢氣 ******罰款100萬元 05 產生揮發性有機廢氣的企業, 污染防治不到位 ******罰款20萬元 06 無證排污 ******罰款100萬元 07 私設暗管排污 ******罰款100萬元 08 違法處置、傾倒、貯存危險廢物等 ******處罰處置費用五倍的罰款 09 未自行監測,未保存原始檢測記錄, 在線監控未安裝、未聯網、未正常運行的 ******罰款20萬元 10 在禁燃區燃用高污染燃料 ******罰款20萬元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百零七條******款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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